以姐姐稱被告 被告無澄清是男性
原告在刑事案件審訊時供稱,她於2019年透過標明是女同志交友軟件的「Butterfly」認識被告,被告網名為「Jan」,又在資料上選了「TB (tomboy,男性打扮的女性)」。原告相信只有女性才會使用該女同論壇,她亦以「姐姐」稱呼被告,對方亦沒有澄清過是「男人」,故一直以為被告是女性。二人交往期間有談及玩性虐的事,最後更相約於2020年2月到酒店開房。
性交期間感到柱狀物有溫度
原告指被告在房間內起初未有脫下衣服,他摸原告的私處等,又用低溫蠟滴在她的背部。被告其後脫下衣服,並用被蓋著二人的身體,
原告後來感到有圓柱狀的異物進入她的身體,初時猜想是陽具狀的性玩具,惟之後感到該物體有溫度,即追問:「咩嚟?」並推開被告,才發現被告是男人。
被告稱因覆唔切而未澄清
辯方案情指被告並沒有刻意隱瞞其性別,
他所用的網名「Jan」,是中性名字,與商台DJ林海峰的洋名一樣。被告自辯亦提到,他使用女同志軟件,只是想認識女性,他又解釋原告叫他做「姐姐」時未作澄清,因為當時兩人在交互訊息「覆唔切」,但他認為原告並非女同志,因為未聽過她說「唔鍾意男人」。
被告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於2021年被裁定強姦和非禮罪不成立。
被告未有出席任何本民事案的聆訊
聆案官在索償案的判辭透露,被告就原告的索償事宜,曾於2024年1月向法庭存入文件,表示有意抗辯,但他之後未有呈交抗辯書,法官同年9月裁定被告需作出賠償,但賠償金額有待處理。同時,被告未有出席任何該民事案件的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