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前年7月遭道瓊斯公司旗下《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私人檢控前僱主公司涉兩項與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活動權利的相關控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裁定,公司曾要求鄭就參選記協主席事先申請批准,但他認為,鄭被解僱不一定與其工會身分有關,因為公司確有將業務重心轉移至新加坡的計劃;最終裁定其中一項罪成,另一罪不成立(見表)。案件將押後求情,日期尚待雙方商討。
鄭:確認市民有權參與工會
研就罪脫裁決上訴
鄭嘉如在裁決後表示,裁決「再次確認香港市民有權利參與工會」,惟她指類似案件很少被通報或成功檢控,導致僱主可「肆無忌憚」干擾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她冀其案件能讓香港僱主明白,不能要求僱員先獲准許才可參與職工會活動。
她又稱,本案最理想應由政府檢控,而非私人檢控,因市民的資源及調查權力相對較弱。她說,若市民要花數百萬元去伸張其基本權益,即代表有關權利並未真正受到法律保障。另外,她會與律師討論是否就不成立的控罪提上訴。
案件由鄭嘉如提出私人檢控,她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被告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
裁誠實證人 非「濫用司法」
張官昨日宣讀近100頁判辭,首先裁定鄭的檢控並非出於「不正當目的」或「濫用司法程序」。判辭指鄭既希望獲得賠償,亦希望看到正義得到彰顯;即使她曾提出300萬元和解方案,仍與她希望對方面對刑事責任的說法一致。法庭亦裁定鄭是可靠誠實的證人。
辯方早前爭議,控方未能論證要求鄭退選的上司及管理層屬於公司獲授權者。張官引述鄭的時任直屬上司Deborah Ball與鄭的對話,指Ball曾表示要向總部及紐約的律師請示,其後表明鄭參選將與其工作「不相容」(not compatible),並指員工不可在未經允許下參與外面選舉;人事部職員Kerene Ko隨後向鄭稱,她須向公司申請許可參選,而申請不會獲批。張官最終認為,Ball可與紐約律師及人力資源部聯絡、負責傳遞信息,因而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定Ball屬公司的「directing mind」。
張官指出,電郵顯示公司不批准鄭參選,但如僱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參與工會活動,根據法例毋須取得公司准許;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工會選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亦無證據顯示當選主席會影響鄭的工作承諾,因此,被告要求鄭取得許可,已構成干預鄭受法例保障的權利。張官最終裁定,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意圖阻止鄭參與選舉,首項控罪罪成。
至於有關解僱的控罪,辯方早前稱解僱是出於「真誠的」職位重組。張官引述辯方證人解釋,被告公司自2024年起調整策略,計劃將業務重心從香港部門調至新加坡。張官認為,辯方提出的證據足以就指控構成合理懷疑,法庭亦不能忽視商業界的常理。
張官又指出,雖然鄭與其他員工不同,獲發遣散費並即時被解僱,而非獲一個月通知,但被告「完全有權」如此處理。裁判官最終裁定第二項控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ESS 35334/2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