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周一(29日)向立法會提交性罪行改革諮詢文件,建議為「同意」一詞制定法律定義。文件列明某人對個別性行為給予「同意」,並不暗示對任何其他性行為給予同意,
舉例同意接吻並不暗示同意性交;而「同意」亦可在性行為開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撤回。
當局建議在法例列明11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涵蓋受害人正在睡眠或不省人事、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等。至於被告「誤會(當事人)同意」性行為的情況,諮詢文件僅稱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而予以裁定。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認為,該條文仍留有缺口,舉例事主因酒醉無法反抗,被告仍可稱「對方無推開自己所以誤信同意」、「對方飲酒時有講有笑所以誤會同意性行為」作為藉口開脫。
擬就「同意」性行為作清晰定義 需涵蓋兩元素
文件提及,在強姦罪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一項重要元素是受害人不「同意」與被告性交,或不「同意」參與牽涉被告在內的性行為。然而,現行法例無就「同意」一詞作出定義,亦無為「同意」的範圍和撤回訂定條文。
當局建議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並需涵蓋兩個元素,包括有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以及自由地和自願地對性行為給予同意,即該人對該性行為給予同意。
同意接吻不等於同意性交 「同意」可在任何時間撤回
當局亦建議就「同意」的範圍和撤回訂定條文,其中對個別性行為給予「同意」,並不暗示對任何其他性行為給予同意。文件舉例,同意接吻並不暗示同意性交;當女方只有在男方戴上避孕套時才同意性交,但男方最終無帶套,並不暗示女方「同意」進行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另一項擬訂條文提及,某人對性行為所給予的同意,可在該性行為開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撤回;如同意被撤回後仍進行相關性行為,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