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牌時應選擇以下一項或多項程序: (一) 莊家得牌總點數十六點或低於十六點,又或“軟牌十七點”時必須博牌,但得牌總點數十七點或超過十七點時,不得博牌。倘莊家不當地博牌,則該張紙牌作廢並被取出,但紙牌並未陽開則可視為有效; (二) 博彩者可以依其判斷力博牌或不博牌,但超過二十一點者除外,超過二十一點者必須立即開牌; (三) 自左邊起,首門下注的博彩者決定博牌或不博牌後,必須就其這局博彩在莊家讓下一位博彩者作出決定前向莊家高聲或以手勢示意其最後的決定。對接在後面的博彩者亦採行同一程序,直至最後一位博彩者作出最後的決定為止。 (四) 博彩者總牌點低於二十一點時可博牌,下列情況除外: (1)其持有的紙牌組成《Black Jack》或總牌點為二十一點; (2)選擇將其投注金額增加一倍,此時其只能博一張紙牌; (3)將兩張A牌分門,此時每門只能博一張紙牌。 (五) 在派發首兩張紙牌後,莊家從左邊開始高聲宣讀各博彩者所得總點數,等候各博彩者決定加注、分門、博牌或不博牌。 (六) “軟牌17”指莊家手上持有一張6點紙牌和一張A牌時,則後者視為1點計算。知道, 會玩300蚊一鋪, 預輸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