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神弄鬼
53分鐘
做男人做到咁,真係好向左走向右走廢
希望快D推到社署做野
同嗰D知情不報既大人, 真係要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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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針對虐兒個案「知情不報」的法例已大幅收緊。
指明專業人士若知情不報嚴重虐兒個案,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3 個月及罰款 50,000 港元。
香港政府已正式實施 香港法例第 650 章《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以下為該條例的核心規範與罰則:
1. 誰必須舉報?(強制舉報者)
條例規管社會福利界、教育界和醫療衞生界三個專業界別的 25 類指明專業人員。如果他們在工作過程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18 歲以下)正遭受嚴重傷害,或面臨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舉報。
常見的受管轄專業人士包括:
• 教育界: 學校校長、教師、寄宿學校舍監等。
• 社福界: 註冊社工作者、幼兒工作員、兒童住宿照顧服務院舍主管等。
• 醫療衞生界: 註冊醫生、註冊/登記護士、牙醫、臨床心理學家等。
2. 違例罰則(坐監與罰款)
若上述專業人員違反條例,未有履行舉報責任:
• 最高刑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50,000)及監禁 3 個月。
• 免責與豁免條款: 條例設有部分免責條款,例如當該專業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專業人員已作出舉報,則無須重複舉報。此外,法例亦禁止任何人故意阻止或阻礙專業人員作出舉報,違者同樣會面臨刑事責任。
3. 普通市民知情不報會坐監嗎?
目前《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僅強制約束上述 25 類專業人員。
• 一般市民: 雖然法律上沒有強制一般市民必須舉報,但如果市民知情並對虐兒行為提供協助、縱容或教唆,則有可能觸犯其他刑事罪行(例如成為虐兒罪行的共犯或協助罪犯)。
• 政府強烈呼籲,不論是否屬於受管轄的專業人士,社會大眾若發現懷疑虐兒個案,都應主動向警方或社會福利署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