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kate
2124日
唔好傻的嗎 ,一定要申請法緩。
其次係正路唔會判得太重,除非遇到個超級藍官。
貴利真係唔好借,留返啲錢安家/比人罰錢時用好過。
我估多數社服180小時,頂多都係幾個禮拜,巴打之前份工做咩?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定罪的人士,如果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罪犯自新條例》中有關「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之規定,可應用的範圍十分有限。該條例只適用於以往從未曾被定罪的人,而且其目前定罪的判刑,必須是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不超過罰款1萬元,而他/她必須於被定罪後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c)(i)(ii)(iii)條,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果罪犯的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所有有關該定罪的證據均不得在任何程序中被接納。換言之,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或罪犯不披露該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她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理由,亦不得作為令他/她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蒙受任何不利的理由。
唔好灰心呀樓主巴打 只要唔過三個月
三年後又係一條好漢
up緊,就快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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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要攪到自己咁